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工信工联〔2022〕14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
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省级财政支持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省级财政综合采取财政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工业互联网领域相关园区、平台、企业或项目给予支持。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主要是指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的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的工业云平台。
(二)工业互联网园区主要是指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构成,企业之间以工业互联网为基础、相互联系且地理边界与管理主体明确,园区内产业集群的地理位置集中、信息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以工业互联网引领带动实体经济振兴的区域。
(三)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主要是指是一个行业或者区域内部的标识解析公共服务节点,能够面向行业或区域提供标识编码注册和标识解析服务,以及完成相关的标识业务管理、标识应用对接等。
第五条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两年内获得过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对2022年新入选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对园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企业上云、5G网络覆盖等综合指标排名前5位的工业互联网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第八条对商业模式清晰,且标识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综合排名前5的二级节点,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两年内获得过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工业互联网领域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项目,择优给予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支持,财政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向:
(一)服务工业发展的工业软件企业、工业控制企业、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企业项目;
(二)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的企业项目;
(三)数字基础好、带动效应强、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的企业项目。
第十条 以上支持政策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互联网财政激励政策的申报主体,须为在山东省境内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二)被列入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三)不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四)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第十二条 申报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权拥有者;
(二)属于国家级“双跨”平台、国家级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三)平台已建成并运营,有综合实力、有精准定位、有用户基础、有发展前景,具有成熟的服务方案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平台具备核心竞争力,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积累和应用,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
(五)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权拥有者;
(二)属于2022年新增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十四条 申报工业互联网园区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山东省内的设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并经设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专门运营管理单位,管理主体明确;
(二)在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应用、创新生态构建、平台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已有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
(三)年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亿元;
第十五条 申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须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实现实时数据同步和解析服务;
(二)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万条,标识解析总量不低于50万次,接入企业不少于5家。
第十六条 申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连续经营2年以上,股权结构清晰;
(二)企业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已连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并通过市级工信部门评审认定,或企业可提供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并通过市级工信部门评审认定;
(三)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公司不存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高管无违法失信记录。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价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山东省工业互联网平台指标评价体系》(见附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委科创委办公室提交资金分配建议,省委科创委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市、县工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