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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9-15 16:39   合作发展处

关于印发《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2020-03-13

索引号:00511815500020020200009

编  号:青人社规〔20201

生效日期:2020-04-13

失效日期:2023-04-12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313


  




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区域人才高地,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现就提升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以下简称“高创中心”)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引进和聚集一批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研发和转化一批领先的科技成果,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努力成为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高地,现代高端产业聚集区,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示范园和推动青岛转型升级、建设蓝色经济核心区的孵化加速器。


  第三条  高创中心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主要指在海内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高创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四)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人担任入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创业企业占股在30%以上;


  (五)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入驻高创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从事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创业服务以及财税、法律、公关等行业,所开展业务主要服务高创中心入驻企业。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入驻申请材料:


  (一)《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入驻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计划书;


  (四)公司章程;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申报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围绕团队或个人创新创业能力、技术成果先进性、市场前景、投融资状况、预期产业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项目综合评审和入驻面积评审,形成入驻评估意见。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创业项目的申请人为下列相同层次及以上人才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入驻面积评估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


  (二)国家特聘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山东省泰山学者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四)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


  第十条  申请入驻企业应在接到取得入驻资格通知后,30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住所变更等事宜后,签订《企业入驻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协议》,办理相关入驻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逾期未办理情况,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入驻期限的起始时间,入驻协议一年签署一次,到期前30日由入驻企业提交续约申请。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情况、创业创新成效、办公用房使用率等内容进行考核评审,根据考核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入驻协议及下年度办公用房面积上限。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孵化过程中需减少办公用房面积的,由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时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面积的,应向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作调整,调整后办公用房面积超出扶持标准上限部分不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房租减免。根据高创中心的实际情况,对批准入驻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240平方米办公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相同层次及以上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提供不超过4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办公用房的面积,由专家评估委员会根据科研人员数量、实验室布局、设备、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认,超出限额部分的租金由创业企业自行负担,租金标准按照产权人与高创中心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确定。


  对批准入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产权人与高创中心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结合使用面积全额缴纳租金。


  政府部门公益性创业服务用房和公共科研、实验、试生产平台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高创中心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对业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特聘专家、“万人计划”、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入驻企业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运营管理,主要职责:


  (一)对入驻企业进行综合管理,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创业启动资金、奖励补贴、周转住房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对入驻企业房间面积进行合理分配,并组织做好企业入驻协议的签署工作;


  (三)协调新入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为入驻企业开展对接服务;


  (四)引进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融资、财会、法律、人力资源、专利事务等中介服务;


  (五)充分利用“商机PARTY”、多功能培训室等场地,为入驻企业搭建信息交流、政策培训、合作洽谈等服务平台;


  (六)征集入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和产品,做好产品展示和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开展入驻企业文体活动,活跃员工文化生活;


  (八)做好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各类统计报表;


  (九)指导物业部门做好消防、安保、卫生保洁等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高创中心可终止其入驻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15日内迁出高创中心且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一)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入驻企业违反高创中心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入驻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入驻企业将分配的办公用房转租、转借的;


  (五)入驻企业拖欠、拒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三个月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创业团队或高层次人才变化情况的;


  (七)办公用房使用率低下、违规撤资、项目停滞等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以3年为一个扶持周期,一个扶持周期期满后,应退出高创中心。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应积极推荐退出企业进入相应的孵化加速器和产业园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期满,企业如需继续租用高创中心办公场所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由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房屋存量情况以及产业互补带动情况按规定评估后,签订办公用房续租合同,按产权人与高创中心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缴纳房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青初创期、初始期企业入驻。


  第十八条  企业退出时须将使用场所恢复到领用时的基本状态,并经高创中心管理办公室验收认定。未恢复到领用时基本状态的,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


  第十九条  根据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需求,高创中心提供创业咨询、公共政策、商务洽谈、产品展示、投资融资、人力资源代理、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整体租赁运营管理,市财政从市就业创业资金给予补助、奖励,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创业中心管理运行经费。高创中心按规定收取的租金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崂山区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资金由崂山区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印发<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6号)有效期满至本办法实施前,入驻高创中心的企业扶持政策及管理服务等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青岛高层次人才(西海岸)创业中心由西海岸新区负责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4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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