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6〕12号),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我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研究制订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优惠政策。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牵头制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完善重点企业研究院梯度培育机制,继续实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青年科学家培养“三位一体”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用地可按科教用途落实。
2.落实创新财税激励政策。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以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为导向,引导市、县(市、区)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深化完善普惠制科技创新券制度,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等程序。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奖励,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给予补助。
3.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对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列全省前500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市、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由市、县(市、区)对相关企业给予补助。
4.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作用。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制订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纳入目录并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首购产品的,采购单位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首购活动;对其他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的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研究探索重大创新产品保险补偿机制。
5.引进培育重大创新项目。新建立、引进的省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我省布局的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和领军型创新企业引进计划,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一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创投子基金,对重大创新项目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
6.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重大科技基础研究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重大科技示范应用专项,公开发布重点领域及申报指南。加大支持力度,对单个重大专项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事后资助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7.建设全国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完善国内外技术创新成果来浙交易机制,鼓励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军工单位、企业来浙举办技术成果专场拍卖会、推介会,支持其入驻我省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市场;每年对各入驻机构技术成果中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20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按其交易业绩,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工作。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落实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的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激励,按国家政策落实税收优惠。
9.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持。设立20亿元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研究制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料技创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推广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促进科技企业知识变资本。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开发科技创新研发风险的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等新险种。
10.扩大人才科研自主权。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11.强化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提高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重,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直接费用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允许列支购买中间性试验或生产性试制的设施、设备。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立项、验收和管理流程。
12.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面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服务活动,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按合同制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中取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
13.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订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政策意见,落实《浙江省专利条例》。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重点产业、重点专业市场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深入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和预警,实施国家和省专利导航工程试点建设补助,大力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系统,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4.完善创新驱动评价考核体系。构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创新指数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健全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机制。
15.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健全部门间的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公开统一、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系统。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